01裁判要旨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申请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护措施。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有必要及时启动财产保全相关程序,使生效文书得以高效快速执结。但在实践中,也要兼顾债务人利益,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用柔性保全手段,不轻易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使用不当而增加企业负担。如何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是优化营商环境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课题,也考验着新时代人民法官的智慧。
02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年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就某乙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某段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双方又于年年初签订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的另一段也由原告施工建设。上述项目的两段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正定新区范围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建设,现原告称项目已完工多日,但被告某乙公司一直拖延办理竣工决算,致使工程款长期处于拖欠状态。另,被告某乙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由被告某丙公司全资持股,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资金混同的情形,故要求被告某丙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某甲公司于年3月份向正定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03
裁判结果
正定县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通知二被告财产保全情况,并告知其可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即可避免对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因被告某乙公司被冻结的某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考虑到公司正常经营,该公司要求申请解除该账户的冻结。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本院要求某乙公司提供了部分反担保财产后,依法对反担保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同时解除对某乙公司该账户的冻结,既保证了原告实现保全的目的,又保障了某乙公司的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正定县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时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或是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通过被保全人及时提供部分反担保,及时解除了部分保全措施,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资金流动和业务往来,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形成尊重法院裁判、依法解决纠纷的社会风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
正定法院: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