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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开展实际,我院现决定在正定县范围内公开选聘25名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次选聘对象为正定县户籍人员或工作地在正定县人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律师、媒体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正定县辖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选取产生。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经常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正定县域,能够及时参加听证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履职及保障
1.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3.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选聘方式及人数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本院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多次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听证效果良好的人员。
2.单位推荐。商请人大、政协、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及科教文卫、食药环保、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个人自荐报名。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自荐或网上报名;个人自荐的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意见。
六、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年5月27日—年5月31日)
在正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