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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0日限行
1和6(正定不限)
限行时间:7:00-20:00(工作日)限行范围:三环路(含)、古城路(含)以内市区道路内。
8月29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赫某、张某梁、刘某某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三年、二年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年到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正定县雕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赫某、张某梁、刘某某等人,在正定县雕桥村等地,使用暴力打砸车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年到年,被告人吴某某又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吴某某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行为。
正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赫某、张某梁、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列被告人为害一方,逐渐形成了恶势力集团,造成了恶劣影响。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在本案中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起组织作用,是首要分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赫某、张某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是在正定县委政法委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周密部署下,正定县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的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决心和力度,壮大了专项斗争的声势,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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