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执法决定公示有了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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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记者兰楠

近日,我省修订《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办法》将于年1月15日起施行,年印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和更新的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示信息,以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了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等。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

(三)承办机构;

(四)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服务办事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

隐去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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