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徐艳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市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6件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案例1:
张利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源头性制毒、贩毒,依法严惩
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利从网上购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工具、原料化学品后,在其经营的养鹅场内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其后向多人进行贩卖。年8月9日,张利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日,张利共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克,其中向被告人肖雨明贩卖甲基苯丙胺.75克。被告人肖雨明从被告人张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又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共计.75克,其中向被告人李影贩卖23克,向被告人崔杰杰贩卖20克。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影、崔杰杰在河北省正定县太平庄小区被抓获,日照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李影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11.22克,查获崔杰杰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18.16克。
该案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利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肖雨明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影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崔杰杰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已成为日照地区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犯罪中涉及最多的毒品种类,打击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毒品犯罪对于本地区整体禁毒工作意义重大。本案是日照地区一起典型的“源头性”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案件,被告人张利自行购置制毒工具及原料后进行大量制毒、贩卖,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源头性”制毒、贩毒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不仅体现了刑罚在打击涉毒犯罪中的威慑作用,更体现了从源头环节进行禁毒的立场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