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家中都会有些祖祖辈辈留下来的物品,这些物品经过家族一代一代的传承,在时间的流逝下被历史赋予了文物的属性,成为了价值连城的传家宝。
我国文物法有规定:
“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
而自家传承下来的物品,也就是传家宝应该怎么算呢?
要知道,近些年来被定义为文物的传家宝是归国家保管还是归属个人保管,一直都存在争端。
河北一名农村女子就因为自家的传家宝遭遇了一件很大的烦心事,整整29年,最后打了9年官司,传家宝才回到自己的手中!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河北女子鉴定传家宝被没收
年11月11日,家住在河北石家庄晋县(今晋州市)的槐树公社北张里村的女村民刘翠钗,再三思考后,小心翼翼地拿起一个包裹,孤身一人前往了位于石家庄市的河北省文物局。
当天下午5点左右,刘翠钗迎着寒风便来到了文物局,找到工作人员说道:“同志,我这里有我爷爷留下来的两件老物件,希望专家能够帮忙鉴定一下,看看到底是不是文物,价值几何?”
知晓刘翠钗的来意后,工作人员便将其带到了楼上,找到了一位名叫高英民的文物专家。
正准备收拾东西下班的专家听说有文物要鉴定,也不着急下班了,看着刘翠钗身上的包裹起了很大的兴趣。
于是高英民赶紧上前搬来了座椅,请刘翠钗坐了上去,并让工作人员去忙。在屋里只剩他们俩人时,便让刘翠钗拿出包裹里的物品来瞧一瞧。
刘翠钗也有些迫不及待,就将包裹里的两件传家宝拿了出来,这两件传家宝分别是白色的药碾与黑色的陶钵。
还未等刘翠钗开口,高英民看着对方手中拿出来的两个物件就发出了惊呼,只要是行家,就一眼能看出这两件传家宝的珍贵程度。
刘翠钗听到高英民的惊呼声,心里也暗自欢喜,觉得传家宝肯定很值钱,直接开口询问价值几何。
“这两件物品应该是真的文物,但我也不能立刻确定它们是哪个朝代的,当然价值几何也一时估算不出来,这样,我先给你打一个收条,你回家等我消息吧”。
今收到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刘翠钗送来的两件文物:一件是白石药碾,一件是黑陶钵。
石地文管所
高英民
年11月11日
刘翠钗并未多想,拿上收条便赶回家吃晚饭,等待专家的消息。可不曾想到,她与传家宝的这一别就是整整20多年。
怀疑是古墓文物,传家宝被上交
在刘翠钗走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高英民结合相关资料对这两件物品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比对后发现,这两件物品确为真品,且基本可以确定:石药碾是唐朝时期的物品,而黑陶钵的年代更为久远,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高英民将这两件文物的情况以及自己的鉴定结果进行了上报,上级部门经过核实后也给出了鉴定结果:两件文物都是一级甲等,属于国家级的文物。
而当时高英民将刘翠钗支走正是因为在这两件文物的其中一件发现了泥土的痕迹,这让他联想到一件事。
原来就在刘翠钗前来鉴宝的几天前,刘翠钗所在的村庄发现了一座唐代中期的墓葬,考古人员在墓葬中发现了诸多精美的文物,例如瓷器、铜器、玉器等等。这些文物的历史价值与意义巨大,因而对于第一个发现这座墓葬并主动上交发现的文物的人,当地政府也是毫不吝啬的奖励了对方元奖金。
而好巧不巧的是,高英民发现这位率先发现古墓并获得奖金的人正是刘翠钗!
石家庄地区文物保管所的工作人员就在前几天亲自来到她家进行了表彰。之后,共青团晋县委员会还专门发表了晋团[]10号《共青团晋县委员会关于表扬刘翠钗同志的通报》文件,称:
“刘翠钗同志是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村青年,她把发现的出土文物主动上交国家,并将有关部门给予的奖金,全部献给大队团支部,表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全县团员青年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
为此,共青团晋县委员会决定对刘翠钗的先进事迹在全县通报表扬。”
前脚刚发现古墓,后脚就拿出“传家宝”进行鉴定,这很难不让高英民多想,他觉得这两件所谓的传家宝应该是刘翠钗未上交的私自留下来的古墓文物,最终出于多方面考虑,高英民将它们上交给了文物管理局,不给予归还。
怒打9年官司
得知此事的刘翠钗直接不干了,她表示这两件物品绝对是祖上传下来的,而古墓中发现的已经被自己上交了。为了追回属于自己的传家宝,这个执着的女人一追就是20多年。
找专家、文物局、文体局,她浑身解数,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终于,心有不甘、忍无可忍的她将高英民以及整个文体局告上了法庭。
年10月,高英民突然收到一封法院传票,一看,原来有人将他告了!高英民十分不解,最近没什么事啊,直到看到传票上刘翠钗的名字时,才想起了20年前的事儿。
此外,晋州市文体局也受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刘翠钗当年找高英民鉴定的两件传家宝,被高英民上交以后,最后由晋州市文体局负责保管。晋州市政府还在《晋县志》上,专门对石药碾进行了介绍。
在起诉书中,刘翠钗这样写道:
年11月11日,我拿着我的白石药具一件和黑陶钵一件,委托高英民鉴定,他给我打一收据,不知是技术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其鉴定一直未果。我便向高英民提出要回原物,他说晋州市文体局要走了,让我去文体局索要。我又向晋州市文体局索要,该局以不是从我手里拿的为由拒不给付我。
在刘翠钗提供的物证中,赫然有20年前高英民写给她的那张收据。
刘翠钗的诉求有三:
“第一、被告高英民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元;
第二、被告晋州市文体局归还白石药具1件,黑陶钵1件;
第三、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传家宝”还是“出土文物”,几经波折的诉讼
由于涉及到国家1级文物,案情还比较复杂,晋州市法院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本案的案情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进行汇报,申请本案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石家庄中级法院经研究后决定,将本案交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
年7月21日,刘翠钗诉高英民、晋州市文体局一案正式开庭。
刘翠钗作表示:
“我爷爷在世时经常治病救人,我从小受他影响也爱好学医。爷爷正是因为看这一点,才将他所有的医书和所有的老物件都留给了我,其中就包括那个药碾和黑碗(黑陶钵)。据我爷爷讲,这两样东西是他解放前买的,当做传家宝留给了我......”
在法庭现场,双发据理力争,各执己见。刘翠钗还拿出了爷爷留下的医书作为证据。
年2月2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驳回了刘翠钗的起诉。
对于这一结果,刘翠钗显然不能接受。同年6月28日,她便向晋州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这回,她还将石家庄文物保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局一起告了。
一名农村女子竟一口气将省市县三级文物管理部门一起告了,这在当时可是一件大新闻,为了慎重起见,石家庄市中院特指定正定县人民法院来对本案进行审理。
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指出:
原告第一天发现古墓,没几天就带着“祖传文物”要求鉴定,这真的是巧合吗?明明和同时、同室出土文物的年代、特征相似,却偏说这是“祖传文物”,是“受到启发”才拿去鉴定的,此说法完全不可信。
年9月1日,法院撤销了石家庄文物管理部门将原告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没确认两件文物的具体归属。对此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双双提起了上诉。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强烈意愿,撤回了正定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宣布此案将重新进行审判。
年6月18日,这起国宝纠纷案件再次开庭,考虑到社会影响,正定法院再次做出判决,被告将文物收归国有时没有通知原告,手续不完善,且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这两件文物和其他6件文物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土的文物,最终的审判结果则是:被告部门收纳黑陶钵、石药碾的行为是违法的,判处被告六十日内归还两件文物。
刘翠钗对此结果很满意,但高英民与相关部门显然不认同。一方面他们不放心刘翠钗会认真保管这两件珍贵的文物,另一方面也担心,刘翠钗的成功会让更多的“刘翠钗”要求归还文物。
在这种情况下,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上诉。此事越闹越大,当市中院判令维持原判后,省人民检察院又介入了此事,跟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就这样,年5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决:
“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无证据证明诉争的两件文物为出土文物,也无证据证实刘翠钗知道两件文物在年11月已被认定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河北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维持本院()石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这一场持续了29年的风波,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写在最后
可以说,专家和文物局保护文物的思想其实没有错,但公民的私有财产也不可侵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个人有权利持有文物,但文物的来源必须正当。而由于文物的特殊性,文物所有者也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