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继承律师李鸥)
一、阅读提示
老人生前把钱借出去了,而且一借就是很多年,债务人一直迟迟不予归还。老一辈人都习惯现金给付,少有转账的习惯,也没有留下转账记录。只留下了一张欠条。由于年代已久,借钱的缘由、借钱的细节都已经模糊不清,导致老人的子女再去讨债的难度很大,债务人要不就跑到天涯海角找不到人,要不就死不认账,最终成了一个大难题。老人生前借出去的钱,到底怎么才能要回来?该谁要?笔者搜集案例,汇总如下:
二、典型案例
孙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1民终号
原告:孙某,女,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吕某1,男,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任某,女,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吕某2,男,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某,男,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吕甲的父亲为吕某1,母亲孙某。吕甲配偶任某、儿子吕某2。年2月16日,被告石某向吕甲借款万元,约定了利息,并约定年5月16日归还。年3月29日,吕甲因车祸去世。吕甲的父亲、母亲、配偶、儿子作为原告,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石某偿还借款。经查实,石某已偿还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欠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吕某1、任某、吕某2系吕甲的法定继承人。被告石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孙某、吕某1、任某、吕某2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三、裁判规则
债权人去世,其债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若干法定继承人的,可以作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列为原告地位。若干法定继承人中如放弃继承权的,可以不参加诉讼。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四、延伸阅读
案例一: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1民终号
法院认为,关于杨某死亡的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正定县砂矿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证明等为证,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因杨晓波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同意由武某主张权利,并声明放弃权利,一审法院对武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予以支持。
案例二:王某、某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1民终号
本院认为:年2月7日阎某1去世,阎某1的继承人现有其父亲阎某2、配偶王某和女儿闫某3。经本院询问阎某2和闫某3均表示阎某1借给被告XX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1元借款系阎某1和王某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均放弃对该笔款项的继承。
案例三:杨某、刘某等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向张某借款万元,因张某已去世,原告杨某、刘某、张某1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张某去世开始继承该合法债权,故三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高秀贤与张少辉、张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曲阳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丈夫刘术乾又名刘树谦,于年农历4月26日去世,原告与刘术乾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女儿刘苗,儿子刘浩,二人对涉案债权放弃继承。
案例五:张某与谷某1、谷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查明:另查明,张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其妻子及三女一子。张某1的妻子魏某于年12月24日去世,其余三女张某2、张某3、张某4承诺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张某。
案例六:刘某、王某1等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威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因王某1与王某2之间的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行给付的权利。王某1去世后,其对王某2享有的借款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其继承人取得。
五、实务要点
1、老人去世后,子女或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其他继承人因路途遥远不愿出庭的,可以放弃继承转让债权,由其中一名继承人提起诉讼。
3、尽量多的收集证据:比如借条、借据、转账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债务人的自认。
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正)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李鸥律师,(微)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主办律师(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始终专注离婚继承领域,先后处理婚家纠纷服务500余人次,擅长协议离婚、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调查取证、遗产继承、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婚家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离婚诉讼流程和石家庄市地区法院离婚判例规则,从业过程中先后处理婚家案件多起,实战经验丰富。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以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